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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可以是见证人吗(关于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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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见证人吗(关于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一、遗嘱见证人


  资格与能力的要求

  一、见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将来继承人继承时,可能需要见证人出庭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立性要求: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现在无利害关系,不意味着以后没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无利害关系也有可能转化为有利害关系。

  虽然只要求见证遗嘱时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如果将来因为继承发生纠纷,见证人变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那么此时的见证人能否如实地反映当时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客观情况,就存在疑问了。

  完全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村委会,居委会,街道,政府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

  见证人的中立性对于遗嘱的效力至关重要。

  自书遗嘱时,在场全部是遗嘱受益人,通常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需要见证人见证的遗嘱,遗嘱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也在场,遗嘱订立过程,并非一律无效。

  专业性要求

  需要见证人审查的事项:

  遗嘱人身份信息的审查(立遗嘱人与签字的人是否为同一人)

  遗嘱人能力审查(遗嘱人的精神状态)

  遗嘱人立遗嘱过程的审查(见证人全程在场)

  遗嘱人签字行为真实性的审查(遗嘱人签名是否为本人亲自书写,还是代签)

  遗嘱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私密性要求

  见证人负有保密义务

  

二、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顺序要求。

  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同时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

  只要涉及到继承,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一定会涉及到遗产管理人,不可或缺。

  1

  为什么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财富数量和价值增加

  财富类型多样化

  保障遗产安全性

  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

  2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避免遗产遗漏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情况—避免继承人遗漏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避免转移、隐匿财产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遗嘱或依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地位中立,减少继承人纠纷

  实施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如遗嘱保管及遗产跟踪维护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遗嘱在财富传承中的运用》,恒信律师学院,朴正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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