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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国家利益”当万金油
2024-09-24 02:36:3911

  某些高校在分配某些专业的招生指标时,事先确定男女生比例,由此造成男女生录取

  对于上述做法的理由,教育主管部门起初的回复称,那么做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在被进一步追问是基于何种国家利益及哪些行业、岗位或专业可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后,教育主管部门10月15日回复称:“目前允许高校确定男女比例招生的特殊专业,包括三种类型:与特定职业要求紧密相关,且职业对男女比例有要求的专业,如军事、国防、公共安全类专业;从保护女性的角度,适当限制女性报考,如航海、采矿等专业;个别招生数量有限且社会需求有一定的性别均衡要求的专业,包括部分非通用语种专业、播音主持专业等。”

  概言之,这三种类型的招生专业中,第一和第二类型的专业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的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利益”的回复。

  关键是第三种类型的专业。使应考的女生和大多数公众感到性别歧视的,主要就是这第三类专业而不是前两类。因此,第三类专业限制男女生比例的理由及其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才是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明确的。遗憾的是,教育主管部门的回复没有做出清晰的解释。

  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说法,小语种和播音主持等专业属于“社会需求有一定性别均衡要求”的专业。可以推测,这里的“社会需求”就是教育主管部门所称的“国家利益”了。我要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这种“性别均衡要求”的“社会需求”是不是国家利益呢?

  我承认,也许有些人士愿意与特定性别的翻译合作,有些工作需要特定性别的小语种工作人员,有些观众喜欢特定性别的播音员和主持人或者厌烦太多同一性别的翻译、播音员和主持人,这也许就是所谓的“社会需求”。我也承认,这种“社会需求”不能简单地用“性别平等”来予以否定。例如,有的场所只有特定性别的人可以进入,有些工作只能由特定性别的人来完成,在这些特殊情境中基于性别的区分并不必然构成性别歧视。而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生活背景的听众和观众对播音员、主持人的性别偏好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和国防、外交、公共安全等国家利益相比较,这种社会需求似乎还不够成为一种“国家利益”,至少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回复并不足以令人信服。

  我要问的第二个问题是,假设上述这种社会需求是无可厚非的,那是否可以用限制某些公民平等受教育权这种方法来满足这种社会需求呢?平等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与上述社会需求相比较,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显然更为基本、更为重要、更为神圣不可侵犯。

  我看不出来,不满足上述社会需求能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即使把情况推到最极致,假设我们的小语种翻译都是清一色的女士,派驻某些外国使领馆的工作人员都是清一色的女士,主持人播音员都是清一色的女士,那又怎么样呢?会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严重后果呢?毕竟,这些职业又不是双人芭蕾舞和双人滑冰,需要一男一女搭配。在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这项宪法权利面前,上述社会需求其实是无足轻重的。

  而且,即使上述社会需求是值得满足的,也不能(其实也不必)用限制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方法来达到目标。与教育主管部门和某些高校相比,我更相信男生的竞争力。我相信即使不像目前这样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也很难或基本不会出现这些专业招收清一色女生的结果。

  而且,与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事先确定男女生录取比例由此保护男生的“计划指标”的做法相比较,我更相信“市场调节”的功效。如果这些行当里的男士因稀少而更珍贵,想必这些专业在将来能够吸引更多更优秀的男生来报考,由此自然达到了性别平衡。能够用无害的或损害较小的方法来达到的目标,何必用侵害宪法平等权利的方式呢?

  “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的说辞很吓人,似乎什么事只要和“国家利益”联系起来,其正当性就不容置疑了。我们期待着教育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尊重宪法为公民保障的平等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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